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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0章 究案情抽丝剥茧

据《大虞刑律》,多人殴打一人造成伤亡则犯“同谋共殴罪”,其中“下手伤重者”——打得最狠的为“首犯”,致死的情况下判“绞监侯”;

“造意首祸者”——一般是指使或者谋划的人,又称“原谋”,不论是否动手,较首犯罪减一等,致死的情况下“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;

从者罪刑则轻,最高不过一百杖。

引自明清刑律

而按姚弘旭昨晚翻阅的卷宗来看,此案的基本没有争议的事实是,在自己离开金陵的第二天——即二月十九日,薛蟠夜宿秦淮晌午归家的时候,正在新街口人市和那冯渊相遇了,后因市面上在卖的一绝色娈童起了争执,薛家奴仆们便将那冯渊主仆一顿好打——

这便完美符合了“同谋共殴伤人罪”的构成要件。

但对于薛蟠有罪与否,却在卷宗中前后矛盾了起来。

在姚绍瑀驾临南京的第二日——也就是冯渊死亡的那天之前,江宁县呈报的卷宗上,只说是薛家奴仆因冯家主仆出不逊而义愤填膺,自作主张将冯渊殴至“皮肤青赤而肿”,故而依律判处罪首黄金山笞五十,从者减半,同时“验伤保辜”(验明苦主伤势,设定一个期限,根据期限内苦主养伤的效果来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)。

其中薛蟠只被责令给付冯渊汤药费,并不负半点刑事责任。

在冯渊于“辜限”内身死,家人又以命案为由状告到金陵府衙后,金陵府衙只得将此案提级管理,却也迟迟没有动静。

眼看着就要这么糊弄了过去,上头的风向忽然一变——总督水明泰突然开革了刑名师爷,臬司衙门急催金陵府结案——金陵府忙就在一二日内初步查明了,冯渊“似是因伤而死”,薛蟠“似有指使之”,因此便将薛蟠缉拿归案,下狱候审。

其实甄从义早跟他交过了底,仵作已经验明,冯渊是因“风从头部外伤而入,因风致死”,因此首犯合该论绞;

而薛蟠当日喝令家奴殴人的动静不小,在场证人不在少数,足以证明他是“原谋”无疑,合该“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。

“杖一百”倒还好办,但“流三千里”放在如今可就只有去大东北的宁古塔了。

根据臬司衙门旧年档案,从江南发配过去的犯人,成功抵达的不到三成,而能在那等苦寒之地存活下来的,更是不到一成——

这个结果自然是薛姨妈远远不能接受的。

而姚弘旭在弄清了这些内情之后,若真想替薛蟠来开脱罪名,一般情况下就该像江宁县那样颠倒黑白才对,将“致死”和“原谋”两条通通否掉,再不济也该向金陵府一样先试着敷衍糊弄——

所以原著中贾雨村的处理方式便很不对劲了!

在前任金陵知府一直和稀泥,不为冯家主持公道的情况下,贾雨村甫一到任便全盘承认了原告的主张,直接将薛蟠定为了“同谋共殴伤人致死罪”的“原谋”,而后更是在将薛蟠判刑之后报了个暴毙,把他变成了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死人——

虽也让薛蟠逍遥法外了,但却再继承不了皇商世职,薛家也因此慢慢没落下去。

但就算贾雨村如此处置了此案,贾政后来仍与他相善,王子腾更还为他累上保本,使其得以候补京缺。

甚至贾雨村最后升任从一品的兵部尚书,继而入阁拜相也与贾、王两家脱不开干系。。。。。。

办事办得这般拉胯,却还如此酬功,这两家就有点子离谱了啊!

除非。。。。。。他们原就没准备为了薛姨妈担上过多的干系,只想着以最小的风险和代价让原告息诉——以免动作太大引来政敌的注意,在薛姨妈那里只要能交代过去即可——

毕竟一个寡居多年的柔弱妇人,在身居高位的兄长姐丈面前哪里还敢提出更多的要求呢。

如此贾雨村的做法自然就十分符合他们的心意了。

只是。。。。。。虽说以贾雨村的城府心机,定然早揣摩出了贾政、王子腾为他谋任金陵知府的意图,也早想好了让薛蟠“假死”这个两全其美的办法——非但能让两个靠山满意,还能为自己挣个好官声。

但那个“提点”贾雨村的洪门子,身为积年老吏,又知道贾雨村走的事贾、王门路,如何也丝毫不提“原谋”、“致死”这两点,径直就与他不谋而合了?

要么是那洪门子已完全看透了贾、王两家以及贾雨村的心思——但如此就不该在贾雨村面前显摆,以至于被他寻个由头充发边疆了;

要么就是。。。。。。薛蟠获罪而“死”,也更符合那洪门子自己的利益!

可对一个看门的衙役而,皇商薛家的嗣子是“死”是活,又与他有和何干呢?

莫非。。。。。。此人也是“薛蟠案”提前发生的一个缘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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