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案地点:三水市周屯区永华街道74号(平房独院)
死者情况:
姓名:李前进
性别:男
年龄:51岁
职业:永钢厂工人
政治面貌:群众
住址:同上发案地点
婚姻状况:已婚(妻张xx,在外地探亲,已通知)
初步死因:颈部锐器伤,失血性休克死亡
凶器:现场发现菜刀一把(已提取,刀刃有缺口)
立案依据:
1,死者死于非命,现场有明显搏斗痕迹
2,门锁遭暴力破坏
3,尸体有被泄愤砍伤的痕迹
立案决定:根据刑事侦查相关规定,立为凶杀案件侦查。
负责人签字:xxx
1971年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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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勘查笔录
时间:1971年2月10日上午7时15分至当日下午4时30分
天气:晴温度:18c湿度:约45%光线:自然光+手电
现场保护情况:
接报后,辖区派出所民警于6时40分到达,
已封锁现场,禁止无关人员进入,现场原始状态基本完好。
现场方位:
现场位于周屯区永华街道74号,坐北朝南平房三间带小院。
东邻王xx家,西邻公共厕所,南临街道,北靠围墙。
院门为木门,门闩从内部扣住,受暴力损坏。
现场状况(重点记录):
1,死者仰卧于东屋(卧室)地面,头东脚西,
颈部有一横行创口,长约8厘米,深达气管。
身下及周围地面有大量血迹,已凝固呈暗褐色。
2,床头柜抽屉被拉开,内有翻动痕迹,抽屉内,有放于此的手表(上海牌)、15元现金、粮票若干,未见遗失。
3,灶房菜刀一把(铁质,木柄)遗落于东屋门槛内侧,
刀刃有血迹及一处约2毫米缺口。
4,院内地面干燥,未见明显脚印。
5,东屋窗户插销完好,窗纸未见破损。
6,死者衣衫不整(仅穿内裤),似从睡眠中被惊醒。
提取物证清单:
1菜刀一把(编号:现物-001)
2地面血迹样本(编号:现物-002,提取于东屋地面三处)
3死者指甲缝残留物(编号:现物-003)
4床头柜上可疑指纹一枚(编号:现物-004,提取于抽屉拉手)
5门框上可疑掌纹一处(编号:现物-005,提取于东屋门框内侧)
现场拍照:共拍照片24张(全景4、方位4、细目16)
现场绘图:现场方位图1张、平面展开图1张
勘查人员:xxx、xxx、xxx(技术员)
见证人:王xx(邻居)、赵xx(街道治保主任)
记录人:xx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