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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章 母亲作证

沈令仪到席时,没有看被问席。

五月十二,雨后初晴。

她的灰青外衣下摆还带着一点湿,进门后先把伞交给门边女吏,再用自己的短收笔逐项核关系页。虎口旧疤压在纸角,笔锋到了每行末尾便骤然收住,不拖出一丝可供别人补字的尾墨。

程见微认得这种收笔。

小时候母亲给她改错账,写“重算”二字也是这样。她没有把这段记忆写进今日旁页。证人笔迹怎样形成,不属于她可以补给方既明的事实。

前一日,三十日问事席已经依敕期满自动失效。方既明今日主持的,是御史台对试行结果、错误与未结事项另开的独立复核,不承接程见微的问事权,也不新收、认定或处分债项。

她先把自己的关系页交给方既明。

程见微生母。

匿名债主有限代理人。

四栏规则共同起草与署名人。

无号异议办法的公开建议者。

每一项都可能让她保护女儿,也可能让她把责任推给女儿。

方既明问:“是否因此回避?”

沈令仪答:“若问她幼时品性、十年私事与我猜她为何如此,我回避。若问我递过什么反对、她如何答、我共同署过什么,我作证。”

“程见微是否反对?”

程见微道:“不反对。”

她答得太快,方既明抬起木尺,却没有落下。

“你可以申请一刻钟核关系页。”

“不申请。”

“理由?”

“关系都是真的。是否信证词,看每一项来源。”

方既明这才让主录记“不反对”,没有替她写成“大义灭亲”或“相信母亲”。

她没有补一句“我相信她”。

证人不靠女儿相信成立。

***

第一份是四月十九的公开反对。

反对稳定待核号与精确进入时点同时公开。

反对单一机构持有姓名、债据号、领取授权与公开范围的完整对应。

主张持真实关系凭据者从独立内口反查,不先看外榜逐笔寻找。

方既明问:“你当时是否已经知道废油坊那句拼接方法?”

“知道公开摘要,不知道本人故事。”

“你认为程见微接受了多少?”

“她接受去稳定外号、去精确时点、分持对应。没有接受彻底取消可核总量、异议类型与处分短签。”

“她是否压下你的反对?”

“没有。反对进入公开卷,后来多项规则按它修改。”

“那你为何仍作不利证?”

沈令仪第一次看向被问席。

“因为听见反对,不等于已经把反对用到后来每一张纸。”

程见微没有移开眼睛。

沈令仪也没有再看她。她把短收笔搁回笔架时,虎口疤恰好朝上,像一段并不为今日准备、却被今日看见的旧生活。

***

方既明问无号异议。

沈令仪的匿名委托人怕一名可能有真实偿还主张的关系人认出自己。沈因此提出:允许关系人不凭待领号交旧凭据,只冻相争部分,不自动取得身份与钱。

“回签该写什么?”

“我当时主张先确认收到,不主张永远无回应。”

“类别可核、等待债主回应,是谁加的?”

“多方讨论后加。程见微参与,我也没有反对到退出署议。”

“你知道类别回示会帮助熟人缩小范围吗?”

“知道得不够早。”

“所以这不是只证明程见微忽视你的警告。”

“不是。”

沈令仪在自己证词旁署名。

无号异议保护了她的委托人不被公开外号追踪。

也给另一端增加一张能确认旧关系仍有对应的回签。

母亲没有站在更干净的岸上。

程见微在被问纸上记下母亲的署名范围。写到“未反对到退出署议”时,笔尖重了一点,把纸背压出浅痕。

她没有替母亲改成“已经尽力反对”。沈令仪也不需要女儿替自己留一条更好看的退路。

方既明又问她是否从登记暂停中获利。

“可能。”

“如何获利?”

“官府不能新解匿名争议时,债主会转向青灯行、旧契公所和独立代理保管材料。青灯行可能增加寄存与核验业务,我作为旧规则知情人也会获得更多委托。”

“你今日作证若使程见微长期停权,是否增强你的方法?”

“会。”

“为何还准你作证?”

“利益公开不等于事实不存在。是否采用我的意见,由主问决定;任何新办法不得因我作证便指定青灯行承接。”

方既明让主录把这一条写在证词第一页,不藏到末尾报酬栏。

沈令仪可能说真话。

真话也可能替她带来位置。

旁听席一名青灯行女掌柜低头核自己的利益页,没有因沈令仪受问便露出委屈。若青灯行因此多得寄存生意,具体掌柜也会多一份夜间守匣与错封责任。机构的利益不是沈令仪一个人的野心,也不是一句“帮助女人”便能抹掉的成本。

***

第三份是母女共同署过的四栏规则。

本人现时表达。

不说、不能说或拒选时基本生活如何继续。

代理与监护绝不能扩张的权。

由本人能理解的事件触发重开。

沈令仪署基本生活与禁止借兜底扩权。

程见微署本人现时权利与重开。

“谁先指出具体触发事件会拼回身份?”方既明问。

“温女医。”

“如何改?”

“外页只写触发类别、最迟期限与是否发生,具体事件放分持内页。”

“够吗?”

“当时认为能降低风险。现在知道,触发类别、期限、街面行动和组织变化仍可能拼。”

“你也署了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程见微有没有逼你?”

“没有。”

“你作证会不会使她承担本应属于你的责任?”

“所以我的署名也留在这里。”

两个人第一次在同一场问责里,不是母亲修正女儿。

是两名起草者各自留下名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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